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67号)精神,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考核采取实地查看、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考核结果运用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得分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到89分为合格;70分到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或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