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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产业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宁夏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8-0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护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博览中心”)的合法权益,保障融资租赁业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博览中心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交易博览中心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免息期内分次付款的交易活动。
  此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意义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综合了投资、担保、贷款、产业政策及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特点,创新运用财政资金的新模式。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宁夏葡萄酒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融资租赁业务是针对葡萄酒产业投资期长、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收慢的特点,旨在快速解决酒庄融资难的问题,加速酒庄建设的步伐,降低酒企的生产成本,增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竞争力,通过统一谈判、批量采购、整体运输,加快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减低酿酒生产过程中各种辅料的采购成本,为酒庄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监督人。
  (一)出租人是指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办法中指交易博览中心。
  (二)承租人是指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 酒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三)担保人是由出租人确定并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人是由出租人确定并按要求监控承租人经营流水、协助催收、集中结算并提供未偿还资金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由交易博览中心出资6亿元,宁夏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农发行、华夏银行5家银行出资24亿元,建成3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池。
  第五条 交易博览中心接受宁夏葡萄酒产区各酒庄符合交易博览中心规定用途的申请,即办理葡萄苗、橡木桶、机械设备、生产车间建设等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 融资租赁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租赁的期限、还本计息方式由出租人确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租赁期限分为1年以内(含1年)、2-3年(含3年)、3-5年(含5年)、5年以上。确定的融资租赁期限内免息,超过租赁期限的转作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第八条 葡萄苗、橡木桶等生产资料租赁的免息期为一年;机械设备、生产车间建设租赁第一年免息,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基准利率的50%计息,承租人须在免息期内或利息优惠期内分次偿还完本金。
  (一)苗木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提供,分级销售,签订合同时支付50%的苗木款,其余50%在一年内付清的免收利息,超过一年的转作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二)对于贺兰山东麓产区产权清晰、按照管委会建园标准建设的葡萄园、苗木品种品系清楚且不带病毒的酒庄,在建设酒庄时,可通过交易博览中心的融资租赁平台,解决酒庄酿酒车间和生产车间配套部分的建设资金。酒庄建成后该部分的产权办理在交易博览中心名下,但资产交由酒庄经营。酒庄可分三年分批偿还上述建设资金(租金还清后酒庄产权转给酒庄经营者),第一年内免收利息,第二年到第三年按照基准利率的50%计息(可享受贷款部分的财政贴息),若三年内酒庄无法偿还上述资金,可将上述未偿还部分的资金转做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由交易博览中心提供担保。可申请财政贴息两年(即第四年和第五年),从第六年开始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三)酒庄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橡木桶、酒瓶等辅助材料,由交易博览中心依据宁夏产区使用中美誉度较好的产品中选定几款主要品牌,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统一管理。酒庄在使用时可随时到交易博览中心仓库中(贺兰产业园)提货,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在两年内分期付款,第一年免收利息,第二年按照基准利率的50%计息。若两年内酒庄无法偿还上述资金,可将上述未偿还部分的资金转做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由交易博览中心提供担保。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
  (一)申请人是指因需要购置新设备(含橡木桶)或建设酒庄,向交易博览中心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二)申请人准入标准(附件1):
  1.必须符合自治区葡萄产业相关政策。
  2.租赁物应当为行业先进技术的设备,濒临淘汰或者折旧比较严重的设备原则上不予受理。
  3.对于涉嫌走私、或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受理。
  4.企业(项目)的立项、生产经营用地的相关批文齐全;环评、能耗、安全消防等情况达标。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经过当地年检。
  6.法定代表人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现金流应有效覆盖融资金额及相关费用。
  (三)申请人在申请融资租赁时应向交易博览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简介(含企业发展沿革、经营团队、组织架构、企业(信誉)荣誉、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涉诉、企业信用等级)。
  2.近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有效复印件。
  3.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4.股东和高管的履历。
  5.近三年的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及近期财务报告。
  6.近三年的纳税凭证。
  7.近三年的水、电或其他能源消耗的费用缴纳凭证。
  8.近一年的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订单或者产品出库凭证。
  9.设备清单(另附件三)及原始购置发票复印件。
  10.企业法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11.主要股东的银行征信调查授权书。
  12.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说明。
  13.现有银行融资及民间借贷情况说明。
  14.租赁申请表(另附件二)。
  第十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受理及调查。
  (一)对客户的租赁需求,应展开双人实地租赁调查,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性负责,以及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实地核实。核实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项目调查人员须将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三)租赁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访谈、财务资料查阅、固定资产盘点、生产场所和原材料/产成品仓库实地查验。
  (四)租赁调查人员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租赁方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格式范本附件四)。
  1.调查报告应对客户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拟融资标的物、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对融资方式、金额、用途、费率、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并形成调查结论。
  2.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⑴ 客户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其股东构成、企业性质、经营情况、产品竞争力、财务报表信息、企业的成长性等;
  ⑵ 企业业主以及股东的个人信用记录、财产状况等信息;
  ⑶ 企业的诚信记录,包括银行、税务、水电、上下游的商业往来等,是否存在欠账、欠息、逃票等记录,查验其是否被列为不诚信企业;
  ⑷ 企业的租赁需求,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⑸ 可以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情况;
  ⑹ 其主要供货商对它的赊账政策,近期是否有调整;
  ⑺ 是否涉及工商、环保、土地、关税方面违规或手续不完备等情况。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核。
  (一)部门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交的租赁方案进行审核,其审核包括对租赁方案的审核,以及对该租赁方案的风险审核。
  (二)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双人调查岗直接参加对租赁客户的租赁调查。由部门总监直接参与双人调查的,租赁方案可直接提交交易博览中心负责人对项目财务状况等进行初步审核。
  (三)初步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及资金情况,提交本局的审批中心,进入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租赁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2.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非财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
  3.审查岗根据对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评估,结合保证、抵(质)押条件,出具是否同意租赁的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租赁的,审查意见应注明同意的租赁方案,提出租赁潜在的风险,并提出规避的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
  (一)租赁审批采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直接对交易博览中心负责,为交易博览中心直接授权的评审决策机构,不受任何企业内部行政干预。
  (二)评委会针对公司所有需要资金投入的项目,对其可行性、风险性、盈利性实施科学、客观的评审,防范风险、保证效益,从而达到直接指导和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使业务决策更加科学。
  (三)评委会须坚持安全性、盈利性、选择性的三性原则进行项目审批。
  (四)评委会成员由交易博览中心2名负责人、银行3名负责人构成,参与项目的评审、讨论和表决。交易博览中心金融负责人主持会议。
  评委会设秘书1人,由交易博览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资料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决议报告起草等工作,以及所有和项目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审查通过的项目自通过之日起,原则上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会讨论审批。
  (六)评委会成员在参加评委会时,有权就申报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在评委会上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要求汇报人解释。
  (七)经答辩和讨论,在充分听取所有成员的意见后,评委会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报告。交易博览中心金融负责人、银行负责人享有最终决策权和一票否决权。审批决策结论分为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
  1.以交易博览中心金融负责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并有超过(大于)2/3全部出席评委会成员同意(含有条件同意)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
  2.续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评委会认为某一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或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以致无法决策,交易博览中心负责人可以决定对该笔租赁业务暂不做同意与否的决定,待条件成熟时续议。
  如果某一笔租赁业务未被否决,但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未超过(小于或等于)2/3全部出席评委会成员,则该笔租赁业务必须续议。
  3.如果某一笔租赁业务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续议的票数之和未超过(小于或等于)2/3全部出席评委会成员或局不同意某一笔租赁业务,该笔租赁业务即被否决。
  (八)决议报告应明确租赁方案的融资方式、金额、用途、费率、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条件落实后,项目进入合同签订流程。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一)直接租赁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完成合同签订和履行。
  1.交易博览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交易博览中心与供货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等合同;
  3.申请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交易博览中心支付预付款;
  4.供应商按照《设备购买合同》向申请人交付租赁物;
  5.交易博览中心按照《设备购买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购货款;
  6.交易博览中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申请人分次收取本金等。
  (二)合同生效后,交易博览中心就租赁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交易博览中心。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易博览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申请人。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十五条 租后管理。
  项目投放后,租赁调查人员要加强动态跟踪管理,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管理和运营动态、水、电或其他能源消耗及税费缴纳变化、关联政策变化、上下游行业信息等情况的调查,深入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动态,分析企业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做到积极主动管理,及时防范潜在风险。每季度对每个企业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风控部。
  第十六条 租赁档案由交易博览中心按项目收集、整理,风控部指定专人负责租赁业务审批档案的统一保管。项目档案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和公司评审过程中形成的包括租赁调查报告、项目审核单、审批中心合规性审查单、决议报告、租赁业务审批记录、合同等在内的所有项目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博览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