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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12-12-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资源,保障产区酿酒葡萄、葡萄酒的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产区内从事葡萄产业项目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和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

  第四条  产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统一规划、特色发展、精品高端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产业发展的协调和保护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区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品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