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中有涉及清理重点相关规定的,一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清理重点
(一)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财税融资、军民融合等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民营经济的;
(二)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需要进一步清理、精简的;
(三)涉及民间投资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中间环节、相关中介组织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的;
(四)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
(五)在去产能、去杠杆等方面未能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的;
(六)其他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
三、清理方式
(一)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于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前提出对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统一报自治区司法厅。由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参照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涉及到清理重点的相关规定,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及统计表报自治区司法厅。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要将涉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951-503003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