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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来源:宁夏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8-04-27
中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各党支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新目标新要求,结合本处的工作任务和特点,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强化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促进本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三条  隶属关系。在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党委依据本制度对机关各支部进行设置、撤并、工作部署、任务安排、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星级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支部设置。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设置,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处室党员3人及以上的必须独立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于3人的处室、将业务相近的处室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支委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严格按规定按期换届,确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必须报管委会办公室党委批准。严格换届程序,认真做好酝酿、请示、选举、报批等各环节工作,实行“公推直选”差额选举,选举事项及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事先报机关党委审核,经同意后方可选举,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批准。任期内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及时按程序予以补选。必要时,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可指派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第六条  组织结构。党支部书记应由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纪检委员和组织委员,还要兼做支部宣传工作。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第七条  支部职责。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向本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保质保量完成与葡萄酒庄党支部结对共建工作任务,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书记职责。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主持支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抓好作风建设和支委的自身建设。
  (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第九条  副书记职责。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并按上述工作职责完成支部书记安排的工作任务,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条  纪检委员(或指定纪检干部)职责。纪检委员负责支部纪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的教育。
  (二)向支委会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
  (四)对党员违反党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受处分党员进行经常考察教育,帮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职责。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党支部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负责支委会换届选举、补选支部委员准备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
  (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
  (六)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职责。宣传委员负责支部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三)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动员。
  第四章  党支部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并审查支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接收新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党员大会决议,接受党员大会监督。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党小组会。主要任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落实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其它需要支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未设党小组的并入支部生活会。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四)党课。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以及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党的形势和任务教育等。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支部书记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支部副科级(含)以上党员干部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支部每年召开1-2次组织生活会,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要及时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有明确主题;会前,支部和党员个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做好谈心谈话等工作;会上,要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内外监督;会后,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管委会办公室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到所在支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党组或机关党委应派员参会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党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受到上级党组织问责等情况时,支部应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1次,重点抓好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评定、表彰和处理等环节。自我党性分析要对照党章规定和“四个合格”标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由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民主测评,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评议表》。支委会结合党员年度工作和自查自评、民主测评情况,客观公正地对本支部每名党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并提出推优评先建议。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每个党员的民主评议结果,要形成专门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党员民主评议结果须报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听取党员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支部工作。党员民主评议支部班子及委员,每年进行1次,由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对党员意见较大的支部班子及委员,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将提出调整或改选意见。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制度。要按规定切实开展党支部书记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接受约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做到“五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遭遇天灾人祸必访、党员家属病逝必访、工作生活困难必访。做到“六必谈”,即: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工作退休时必谈。谈心谈话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结合起来进行。实施“访”或“谈”时必须实事求是做好“访、谈”记录。
  第十八条  主题党日制度。以增强党支部的政治功能为重点,强化教育、增强党性、发挥作用。坚持每月开展1次“1+4+X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次不少于半天,原则上定在每月10日下午,如遇节假日、休息日或重要工作原因不能开展时,可顺延择日开展,党员因请假未参加党日活动的,事后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补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政治性、严肃性、规范性,做到每月有主题、季度有安排、年度有计划。“1+4+X”释义,1即交纳党费;4即政治学习、党性锻炼、业务讲谈、志愿服务;X即自选活动。
  第十九条  党员服务基层制度。要拓展和疏通党员联系实际服务葡萄酒庄(企业)的途径,组织机关党员“下酒庄企业”开展主题实践、调查研究、服务承诺、结对共建、解决问题以及送温暖、送文化、送健康等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支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建立廉政谈话机制,党支部一年内至少与党员开展1次廉政谈话(或集体谈话),对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做到“四早”即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费管理规定。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运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改进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为党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员,必须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确保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严格执行党费交纳规定,机关各党支部要及时督促党员自觉、主动、亲自、足额按月于当月10日交纳党费,指定专人做好收缴党费登记,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党员党费证》,支部收齐后于当月20日前上交到机关党委,并将支部收缴情况进行公示。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经机关党委会批准后,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第五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经常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党性、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党员教育要突出政治教育,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讲座、报告会、自学、自主选学、组织学以及收看影视教育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到位”。
  第二十三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一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及票决制度,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责任。
  第六章  党支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管理。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与机关各党支部书记每年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按照党建与廉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对照落实,定期自查自评,每年底向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台账手册管理。机关各党支部按要求建立党支部党建工作台账,按照机关党委统一制发的《党支部党建工作台账及指南》,做到全面如实填写、规范记录,无遗漏完整地登记各项党建工作。《党支部记录》按照《指南》中各种会议的要求,做到时间、地点、主题,出席、缺席、列席人员,发言内容、表决情况、决议分工落实情况等要素齐全、清晰完整、整洁规范、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不活动只记录的现象。每年底将《党支部党建工作台账及指南》《党支部记录》上报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痕迹化管理。党支部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必须留痕,所有工作活动等资料归纳整理要及时、有序,便于查找。年度工作结束后,将年度工作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工作汇报制度。机关各党支部每半年要向机关党委专题汇报1次本支部工作,如实反映党员的思想状况、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机关全体党员通报(公开栏公示)。
  第七章  党内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在本支部学习园地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推进党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制度。机关各党支部应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