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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民法典为您撑腰!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2-05-25

  案例: 

  司机张军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白色“福田”牌货车,在G103国道的快速车道内往北京方向行驶。与此同时,3岁的玲玲身高不到一米,她一个人从“北京金三角”牌坊下走出来,想穿过马路到对面。侯振林坐在三轮车上,看到路中间突然多了一个小女孩,急急跑过去,抱起玲玲就往马路对面走。坐在三轮车上玩手机的侯远抬头发现:有人被大货车撞飞了两三米远。很快,侯振林和玲玲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医生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之后,香河县政府作出《关于对侯振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决定》,授予侯振林同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万块钱,并予以通报表彰。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司机张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当事人玲玲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三方同等过错,各占三分之一责任。

  侯为不理解,为什么父亲见义勇为,还被认定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

  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行为的免责(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属于立法上的欠缺。同样2009年8月27日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上述交通事故当中,“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三分之一责任。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一直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从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到‘达州三孩子扶老人被讹’,再到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曾一度变成谨小慎微。上述‘好人法’条款的确立,有助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做善事,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价值。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吻合的,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基于我国民法友善和睦的理念,对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可免除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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