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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2021-11-28
  11月26日,记者采访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从“项目准入类型、引导产业布局、拓展用地渠道、优化用地审批、强化用地监管”五个方面提出15条硬措施,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严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明确的划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类型,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民宿、农事体验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农村电商服务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挖湖造景等。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要加快推进县乡、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同时,建立规划“留白”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可预留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准确选址落位的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可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拓宽农村土地使用功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地渠道。在用地审批方面,通过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分类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保障新增建设用地。

  《实施细则》强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得造成耕地污染,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借“点状供地”之名批少占多,严禁超标准配套农业设施用地或私自改变用途。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引导农村产业融合规范有序发展。(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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