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会议开放,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关注度高议题的主任办公室会议等决策类型会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根据会议类型,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属决策类型会议的,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主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或议题牵头单位提出上会申请时,应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五条 经批准开放的会议,一般应于会前5 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公众根据预告的方式参与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决策类型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列席会议申请。
第七条 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2 个工作日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决策类型会议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可一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十条 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由会议承办单位在申请列席的人员中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与会议议题的相关性选择确定列席代表。
第十一条 会议承办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具体内容、议程等相关信息发送给获邀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应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
列席代表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列席代表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建议,可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于会后1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给会议承办单位。
列席代表现场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 分钟。
第十四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
列席代表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列席代表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