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来源: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09-16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制定葡萄产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点区域产业总体规划、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收入、环保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处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综合处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与葡萄产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管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