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制定葡萄产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点区域产业总体规划、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收入、环保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处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综合处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与葡萄产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管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