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委会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进行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二)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四)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邀请有关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3-5名涉及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分管领导或牵头承办处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处在公示结束后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七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听证会应当明确专人做好书面记录。
六、听证结束后,承办处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
七、听证征询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
八、对专家听证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布。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