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管委会办公室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所聘专家是指社会公认、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人员构成包括:
(一)法律专家、学者;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重大行政政策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党组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专家论证、咨询采取论证会的形式举行,由分管承办单位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咨询论证的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
(三)论证会后,承办处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全区葡萄产业发展实际;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