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67号)要求,推进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全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地方性产业发展法规、规章;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事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预公开建议,报领导审定,主办单位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葡萄产业发展局官网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管委会办公室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