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一般性事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处、交易博览中心、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经过初审的重大事项,报管委会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