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即时掌握了解各级新闻媒体的舆情动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积极通过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三条 明确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确定重大、较大、一般等舆情等级,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强化舆情风险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议分析等方式,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处置预案。
第四条 强化政务舆情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分类报送机制,及时有效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信息。
第五条 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网上网下综合防控体系。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推进政务微博与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重大、较大网上突发敏感政务舆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