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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现场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18-08-29
各地级市及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彭阳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8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于近期组织对各试点县()国家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厅)副主任,5个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或分管副县(市)长、办公室主任;自治区试点验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小组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抽调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邀请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驻宁夏记者站,届时派记者采访报道。请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宁夏画报社届时派记者采访报道。

  二、日程安排

  本次现场验收从201893日开始,914日结束。每个试点县(市)安排一天时间实地抽查检查,半天时间集中召开试点验收汇报会(具体日程见附件)。

  三、重点事项

  (一)实地抽查检查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抽检试点领域涉及的县、乡两级有关基层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的要求,提出实地抽查检查单位建议名单,于20188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实地检查点名单。

  (二)验收汇报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听取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试点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观看试点工作专题视频短片;现场进行质疑答疑、专家学者点评、讨论交流;核查档案资料;现场评分打分等。被验收单位参会人员由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会务承办及费用。本次现场验收会务工作,由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自治区相关会议标准,统一安排参会人员的食宿并承担相关费用。自治区参加现场验收的专家学者、抽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验收工作组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全程统一乘车,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各地级市、5个试点县(市)参会人员和各新闻单位记者参加现场验收期间的往返乘车或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请自治区参加现场验收的专家学者、抽调的自治区有关单位验收工作组成员,务于2018931400在自治区政府主楼前集中乘车赴贺兰县。

  (二)请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驻宁夏记者站,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宁夏画报社将参加试点验收采访报道的记者名单,务于20188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参加本次现场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严守党纪政纪,践行良好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参会人员一律安排工作餐,严禁超标准接待。验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抽调的所有验收工作组成员要全程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准请假,不准中途换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承担其他工作。

  附件:1.试点验收日程安排

  2.试点验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3.试点现场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27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叶龙,联系电话:095150448375016657〔传真〕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