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1号
建议答复的函
姬文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葡萄酒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葡萄产业发展总体概况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发展,将其列为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十大任务之一和四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之首重点推进。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全力推动葡萄产业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自治区政府共投入36.5亿元,改善产业基础设施,各产区初步建成了葡萄园排灌、林网、交通、电力等综合配套体系。截至2015年,全区葡萄种植面积达到61万亩,其中酿酒葡萄53万亩,建成葡萄酒庄84家,续建酒庄有99家,综合产值达166亿元。
按照《宁夏葡萄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报批稿)的规划,“十三五”期间,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小酒庄、大产区”发展模式,优化葡萄产业空间,形成“一廊、三镇、四个试验示范区、五个酒庄集群、三百个酒庄”的总体产业布局。培育10个全国知名的葡萄酒庄品牌和100个精品葡萄酒庄,建设100公里葡萄旅游文化长廊;基本建成全国最大的优质葡萄原料种植基地,国家高中端酒庄酒生产基地;国家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研发基地,全国葡萄酒产业与文化旅游示范区。
二、具体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将青铜峡段葡萄长廊生态环境整治提升纳入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文化长廊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区域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议。
坚持葡萄产业与文化、旅游产业协调融合发展是“十三五”时期我区葡萄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建设葡萄文化旅游长廊被列入“十三五”五大产业布局之首。“十三五”期间,将继续以G110为核心廊道,建设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文化旅游长廊,打造国内首条百公里葡萄长廊,探索创新具有宁夏特色的葡萄酒+文化旅游共同融合的产业发展模式,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城乡建设一体、形成宁夏区域内发展新格局,使百里长廊成为全球知名的葡萄酒产业经济带、世界著名的葡萄酒文化旅游目的地。
目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空间规划办联合编制待自治区审批的《宁夏葡萄产业“十三五”规划(2016-2020)》,已将沿201省道(闽宁镇向南至青铜峡金沙湾)青铜峡段葡萄长廊生态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列入重点工程之内,待规划批准后按相关要求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建议青铜峡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的高标准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和整治提升规划,争取交通、环保、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尽早实现目标。
(二)关于自治区对鸽子山中法葡萄酒庄集群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进行重点扶持建设的建议。
青铜峡鸽子山中法葡萄酒庄集群示范区是《自治区“十三五”葡萄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报批稿)中规划建设的“四个试验示范区”之一,实施青铜峡鸽子山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是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八大重点工作之一。为支持鸽子山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财政已分别于2016年4、5月下达青铜峡市鸽子山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500万元,还有800万元资金待自治区政府批准落实审计整改方案后再行拨付。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葡萄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要求,协调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区财政及有关厅局,按照相关要求推进青铜峡鸽子山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建议区政府结合我区葡萄酒产业发展的实际,从培植地方财源,壮大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出台税收分成办法或政策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已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葡萄产业发展涉及的税收由地税局征管的税种中,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基本上都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政府已经出台了4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扶持我区葡萄产业发展力度大、时间长,也全部得到了贯彻落实,我区从事葡萄产业的企业,基本上没有在地税缴纳税收,缴纳的主要是由国税局征管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分税制财税体制及现行税收分成办法,税收如何分配及分配比例的确定权在国务院,国务院先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按税种予以明确,地方再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再次进行分配并明确分配比例。调整税收分成办法或政策,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作出决定后,由财政厅研究决定在我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如何分成。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自治区财政积极推进财税体制各项改革,下一步,自治区将按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尤其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加大培植我区葡萄酒产业发展的优质财源。
感谢你们对我区葡萄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关注我区葡萄产业发展。
附件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
6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
6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3.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
6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会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划建设处 娄少华 09851-6836637